湖北汉川市政府办原副主任受贿8年后退款被判五年

2015-01-06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33℃

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办公室原副主任陈某利用职权先收钱后退款、多收钱少退款,涉嫌受贿犯罪,经该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最近,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经侦查查明,陈某现年48岁,1990年大专毕业后分配在汉川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从科员一直干到副主任。2006年1月任汉川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的陈某,兼任该市“换的禁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孝感合力公司贿赂人民币7.5万元和4万元。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在获悉汉川市纪委正在找相关人员调查核实8年前该公司在汉川“换的禁麻”“的士”竞标过程中的行贿问题时,被告人悄悄赶到孝感市玉泉路附近,通过电话联系,将当年收受的7.5万元人民币退给孝感合力公司负责人代某、余某两位当事人。

检察机关还查明,被告人陈某任该市政府办副主任时,于2009年至2012年分管汉川市城市建设工作,多次为汉川市“汉北星城”项目协调相关矛盾,4年内5次收受该项目开发商刘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因害怕被查,在2012年10月份和2013年6月份分二次退还当事人贿赂款3万元和7万元。

此外,办案人员还查明被告人陈某在任职期间,于2010年至2011年,先后为汉川市生活加油站老板黄某拆迁选址、汉川市“城市之星”项目开发商陈某协调问题、汉川市“祥和名苑”项目开发商王某提供便利,事后5次收受上述3人在春节等节点奉送的好处费共计5万元。被告人陈某收受现金2年后向当事人陈某退款2万元,3年后委托朋友向当事人王某退款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提出被告人有3次收钱后主动退款,其2万元、1万元、3万元共计6万元应认定为及时退还,不构成受贿的意见。对此,法院审理认为,上述3笔退款时间与被告人收钱的时间相隔较长,被告人受贿后因害怕被查处而主动退款,认罪悔改,但受贿行为已经完成,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供其他案件犯罪线索,查证属实,被告人有自首及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多次受贿,可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