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党委书记谢强贪污受贿案,法庭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对其非法所得全部没收、上缴国库。据审查查明,被告人谢强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权钱交易,收受贿赂共计182万余元人民币,港币6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5年4月至2011年3月,在谢强先后担任山西候马(县级市)公安局副局长、临汾市公安局行政装备处处长、临汾市安泽县公安局局长和临汾公安局尧都区公安分局局长的6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5次接收礼金,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同时其在任职期间,为请托人进行工作调整、调动,承揽所管辖派出所建设工程,给予饭店、花圃不正当保护和提供便利等,收受贿赂共计1828000元人民币,港币600000元。
2012年1月17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期间谢强曾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审理结束后,法院表示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2013年5月20日,经过控、辩双方指证、认证,一审法院确认,除谢强收受范大军10万元构成受贿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外,检察机关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全部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鉴于被告人谢强归案后能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在量刑上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和被告人谢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判处被告人谢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的判决。
现年37岁的谢强系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人,中国党员、大学文化程度,捕前任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区公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副县级)等职。2011年7月,因涉嫌受贿,谢强被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阳泉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强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