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两名镇级干部,一名获刑11年,另一名获刑7年。
捐出受贿款 也不能免罪
获刑11年的是原安溪湖头镇镇长陈某生,他在担任安溪虎邱镇镇长和湖头镇镇长期间,受贿40.5万元财物。
法院查明,在担任虎邱镇镇长期间,陈某生受贿3笔,合计6万元。2006年,陈某某和他人承包省道207线B标段的相关工程,工程涉及虎邱镇的土地等事项,陈某某去找陈某生帮忙。2008年春节前,陈某某带着2万元现金和一些烟酒,到陈某生的家中表达谢意,陈某生收下了这笔钱。这是陈某生第一次受贿,他以陈某的名义捐给安溪泰山岩风景区庙宇的神仙像。陈某生以为这就不算受贿了。法院认为,拿到这笔钱后,陈某生并没有退给陈某某的意思,尽管捐给景区,并不影响受贿犯罪的成立。
2011年陈某生调到经济活跃的湖头镇当镇长,他大肆收受工程承建商或者监理机构的贿赂,合计30多万元。
受贿17.5万元 被判刑七年
因受贿17.5万元财物,近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惠安紫山镇原书记郭某盛被判刑7年。
2006年11月份,郭某盛被任命为紫山镇党委书记。包工头陈某某承包该镇黄塘溪整治工程,向他行贿5.5万元。郑某某原是百崎某村的村支书,有事求于郭某盛,他给郭某盛送了5万元。此外,郭某盛在担任镇党委书记期间,还收受多名包工头的好处。
2010年郭某盛调任惠安县民政局局长,但他仍不收手。2012年春节期间,为感谢郭某盛对惠安某镇敬老院项目的支持,该镇镇长郑某某用财政支出买了5张购物卡(价值5000元)送给了郭某盛。此外,在担任局长期间,郭某盛在收取好处后,还为他人投标政府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等提供帮助。
2013年5月份,郭某盛因涉嫌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