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2岁的李某某原系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大要案件侦查支队侵权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在被派往临高县公安局指导办案期间,收受他人好处费5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上缴的赃款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7月,李某某被省公安厅安排到临高县公安局办理专案。同年10月,临高波莲镇美珠村村民王一因举报美珠村书记出卖集体土地的问题被殴打致伤,临高县公安局局长请李某某协助侦破该案。李某某与办案民警经调查,发现王二有作案嫌疑,因王二吸毒,决定对其强制戒毒。经讯问,王二交代是其弟弟王三带人作案,李某某等人便让王二的叔叔王四规劝王三投案,王四答应,但要求将王二转为社区戒毒。经请示临高公安局长后,李某某等人答应了王三,之后王三等人投案,该案告破。其后,王四多次催促李某某办理将王二转为社区戒毒一事。
2013年12月中旬某日,王四约李某某到酒店吃饭,席间又再次向李某某提出帮忙办理王二转为社区戒毒一事,李某某表示会向临高公安局反映此事。饭后王四送李某某回酒店,下车时将用纸袋装着的5万元送给李某某,李某某当场收下。此后,李某某多次向临高县公安局提出将王二转为社区戒毒一事,但均未成功。
之后,李某某被纪检部门调查。案发后,在李某某的要求下,其妻子向省纪委廉政账户上缴赃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