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上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吴小华受贿、滥用职权、诈骗案,以及原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原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原苏州高新区浒新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承风受贿案集中一审宣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小华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承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吴小华利用担任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市房管局副局长、市房管局房地产监理处处长等职务便利,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等工作过程中,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同时,被告人吴小华(以其母名义)于2006年伙同陆某、许某(均另案处理),各出资人民币二十万元,购买了某公司位于原苏州市青年路149号的土地用于建房。三人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在上述土地建造房屋三幢,并由陆某等人伪造了房屋村镇建设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后三人分别持这些虚假材料向原苏州市房管局直属的苏州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时任该局副局长的吴小华在明知申报材料虚假、房屋所在地块有合法房产证未注销、房屋系违法建筑不能办理房产登记的情况下,仍指使该中心工作人员吴某、方某(均另案处理)为三幢房屋办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并核发了房产证,致使在2007年下半年政府实施拆迁过程中,该三幢房屋被按照合法有证建筑标准得到补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0万余元。
另外,吴小华在拆迁中还利用提供非法取得的房产证、虚构房屋装修状况等手段,骗取政府补偿款人民币340万余元及低于市场价人民币38万余元的拆迁安置房2套(案发时未办理产权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小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诈骗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罪系自首、部分诈骗罪未遂等情节,依法对其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币三十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同日宣判的还有被告人黄承风受贿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黄承风利用担任苏州高新区经济贸易局副局长、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原苏州高新区浒新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在负责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信息平台项目、单位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过程中,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价值人民币115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承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承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该市中院刑二庭有关负责同志介绍,2011年至今,全市两级法院共依法审结职务犯罪案件381件,判处罪犯403人,有力维护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