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人民检察院“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336件174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98件(厅级以上领导干部8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亿余元。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依靠公民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作斗争最直接、最具体的表现。201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举报3985件,其中贪污贿赂线索2205件,渎职侵权线索695件。去年,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336件1748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263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118人。同时,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案件291件410人,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90件139人。
目前,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在举报所涉实施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放奖金。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诉数额限制。据悉,2010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75人,发放举报奖金5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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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过节收取巨额人情属受贿
我帮朋友的忙,收些钱不算受贿!钱是老婆收的,我没有经手,应该不算受贿吧!每一个职务犯罪分子总有各种各样的理由为自己脱罪,他们总认为自己收取的财物是合法合理的。昨日,长沙各级检察机关走上街头进行举报宣传,并现场向公众讲解了诱发职务犯罪的几大认识误区,并公布了近年来一些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购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绍纯参加举报宣传。
湖南近年部分职务犯罪案件
1.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分局原党组书记李毅,利用主管土地整理项目的职务便利受贿。2010年12月24日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原副总队长黄耀伟,为他人在郴州铁铅锌多金属矿承包开采过程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2011年3月8日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3.长沙市农村公路局原局长朱林,在宁乡县双大线、双龙线路面等工程建设和养护中,骗取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人民币90余万元。2011年4月17日一审决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4.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处原处长孙春保,利用其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及人防政策指导等职务便利,受贿100余万元。2011年10月14日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财产10万元。
5.长沙市住房建设委员会下属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产权处)审查科原副科长欧斧,利用负责办理长沙市河东的商品房、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等职务之便,受贿76万元。2011年12月20日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6.湖南省药品检验所原副所长梁建宁,在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工作期间受贿70余万元。2011年11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职务犯罪认识误区
误区一:好朋友帮个小忙收点钱物,没什么了不起。
误区二:我帮他揽了工程,他挣了大钱,我得点小钱,按劳取酬,理所应当。
误区三:我和他(行贿人)是合伙关系,得点好处是利润分成,不是受贿。
误区四:钱是老婆孩子收的,我不知情,更没有直接收钱。
误区五:收点朋友送的字画、古玩、宠物,算不上行贿受贿。
误区六:逢年过节、人情交往收点礼金,不为过错。
误区七:我帮了别人的忙,别人事后感谢,自己没有主动伸手要,不算受贿。
误区八:贪了就跑,一跑案子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