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不在大有权则灵”,部分小官虽然官小,但手中的权力却很大,他们是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掌握着垄断资源,“一夫当关万夫莫开”。近日,江苏省洪泽县法院对盱眙县检察院查办的该县国土局矿管科原科长徐某某及妻子夏某某共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夏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盱眙县检察院依法侦查查明,2011年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盱眙县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科科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夏某某非法收受盱眙县矿山开采企业老板唐某、侍某、王某等人现金贿赂共计人民币152万元,并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
经审理,洪泽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夏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妻子系从犯。根据其二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夏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