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尽心机引项目,以单位名义帐外收受商家巨额贿赂,并将其私分,最终损了国家也害了自己。近日,由长宁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该县农村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农能办)单位受贿案被一审宣判,长宁县法院以犯单位受贿罪判处该县农能办主任甘远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甘远鑫在长宁县城镇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池建设和农村能源建设过程中,与宜宾蓝光环境能源工程设计公司、宜宾喜达燃具经营部商谈,约定分别以10元/立方米的设计返点费和40元/口的“服务费”为两家企业介绍推荐沼气净化池设计业务和提供玻璃钢拱盖运输保管和宣传服务等便利,在帐外暗中收受上述两家企业回扣款共计72万余元,并将其中的67万余元用于违规发放单位职工福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远鑫作为长宁县农能办负责人,其在履职过程中,使农能办帐外收受他人款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甘远鑫的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