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州市大泗镇人民政府原教文卫体助理周兴忠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2008年春节至2011年9月,周兴忠利用其担任泰州市大泗镇文卫助理、教文卫体助理等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家中等地,先后多次索要或收受他人所送钱财共计人民币694901元,为他人在承接大泗镇农村改厕项目、结算费用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周兴忠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