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征地拆迁副组长,为获取钱财违规办理补偿事务,个人所得近35万余元。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被告人伍某(女)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现年34岁的被告人伍某系赣州市南康区南水开发办的党委委员,兼征地拆迁一组原副组长。2013年4月,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他工作人员在办理村民曾某等三人的征地补偿过程中,违反规定为曾某等人违章搭建的140余平方米水泥砖房进行了拆迁补偿、宅基地安置等,从中收受贿赂18万元,其中她个人所得7万元。同时查证,2010年9月至2014年1月,伍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他工作人员在办理拆迁安置工作中,违规为28户违章建筑人员呈报、审批安置宅基地或补偿款,从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8.3万元,其个人所得35.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伍某故意逾越职权,违规制作虚假的征地拆迁补偿表,违规安置宅基地,致使村民频繁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伍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根据其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依法决定其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