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3年4月,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向阳街道办事处主任陈兆明带队一行6人赴外地学习考察。全程6天中,2天为公务活动,1天在途;其余3天陈兆明等人分别到三个景点参观,景点期间的住宿费和交通费含在总费用中,全部由街道办事处报销。陈兆明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学习考察之机公款旅游,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存在的其它违反财经纪律方面错误,其行为已构成违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街道工委决定并报滨海新区纪委批准,给予陈兆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10050元上缴财政。(天津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