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哈密销售分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哈密德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刘国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侵占本单位财产共计1165万余元。7月30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国辉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没收财产500万元。
刘国辉,男,62岁,2011年2月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案发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集团公司第三监察中心对刘国辉进行了调查。2011年12月24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对其“双规”,后移送检察机关处理。两日后,上级检察机关指定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00年至2004年,刘国辉任哈密销售分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用哈密销售分公司的账款冲抵兴业公司(前身为哈密地区石油兴业开发公司,1993年兴业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集体企业。2004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在清理各类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兴办的多种经营法人、非法人实体时,担任哈密销售分公司董事长的刘国辉向上级部门汇报时隐瞒了兴业公司设立时国有公司的出资情况,使兴业公司未被上级部门清理。
2005年2月,刘国辉将兴业公司更名为哈密德瑞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131万余元,并采用虚假支付等手段将该款套取并占有,同时将哈密销售分公司为兴业公司垫付“五险一金等杂费”93万余元采用随意结转、非法控股等方式占有;任兴业公司董事长期间,采用虚构业务、随意结转、虚假支付、非法控股等手段将隐瞒的公司利润和其他应付账款共计940万余元予以侵占。
此外,经查实,刘国辉还贪污20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