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原负责人王某扬,利用帮人转学、学校订书等事由收受他人贿赂7.25万元一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扬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经查,2012年8月,昌江石碌镇一名小学教师张某电话联系王某扬,请王某扬帮助其亲戚的两名儿子到昌江石碌镇某幼儿园入学,并谈好给王某扬1500元好处费。后王某扬收受他送的1500元。王某扬利用其主管全县幼儿园学生入学职权,让幼儿园负责人安排请托者两名儿子入学。
2012年8月,张某再次电话联系王某扬,请王某扬帮助其哥哥的儿子转到昌江某中学高中部读书,并谈好给王某扬5000元好处费。后王某扬利用其主管全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职权,让中学负责人安排未达到该学校高中部录取分数线的请托人儿子入学。王某扬将收受的好处费5000元全部用于个人开销。2013年1月的一天,张某宁联系王某扬,请王某扬帮其女儿从琼中转到昌江读书,王某扬在办公室收了对方8000元,后安排其女儿转学。2013年5月底,王某扬经人介绍认识了发行人员詹某。詹某来昌江找王某扬吃饭并商量征订昌江当地幼儿园教材的事情,王某扬向詹某提出订书要给好处费。最终詹某同意给王某扬订书总金额35%的回扣。次日,王某扬收受詹某5万元,并写下收条,后来王某扬因生病,并没向教育局提出订书一事。
2014年4月底,王某扬到昌江检察院投案。今年3月,我省纪检部门发布消息,王某扬因受贿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法院认为,王某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7.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某扬投案自首,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