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政采中心原副主任终审获刑10年
除了收受三家相关公司给予的现金好处5万元,昌平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原副主任廖春燕在自己买车时也带上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对方也“心领神会”地垫付了10万余元购车款,车子用了两年后,廖春燕担心被查才还了钱。市一中院日前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廖春燕有期徒刑10年,而就在几个月前,廖春燕的上司、昌平区采购中心原主任张艳红之前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获刑十年上诉
廖春燕今年50岁,案发前是昌平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昌平法院一审认定,2007年7月至2014年1月,廖春燕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从事招投标活动的职务便利,为供应商顺利投标、中标提供帮助,收受北京金商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负责人给予的钱款共计5万元。
此外,廖春燕还利用职务便利,于2007年7月9日请北京金商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孔某帮助购车。廖春燕看中一辆飞度轿车后,孔某用自己的银行卡为廖春燕付款104531元。事后孔某将这笔钱在单位报销。2009年4月8日,廖春燕因怕事情败露,通过自己的弟弟退还孔某96431.41元。
昌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在案扣押案款予以没收。判决作出后,廖春燕不服提出上诉。
辩称购车款系借款
二审审理期间,廖春燕提出,自己并没有想占有孔某给的购车款,自己只是找孔某借钱,但廖春燕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其律师则提交了廖春燕丈夫的病例、彩超图报告单等证据,希望证明廖春燕购车后欲归还车款时,因其丈夫有病才导致延迟还款,且廖春燕还款完全出于个人意愿,并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因担心事情败露”。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春燕当庭供述以及孔某在案的证言均显示,在购车之前,二人之间只是一般的工作关系,并无经济往来。而廖春燕买车时,主动约孔某为其“挑选”车辆,尽管当天廖春燕身上就带着7万元钱,仍让孔某替其支付了购车款,也没有询问购车的金额。
而孔某在案的证言显示,还钱时,廖春燕说这几天昌平采购中心有人被查了,所以想起这辆车担心害怕。而购车后,这辆车被廖春燕挂在了其弟弟名下,廖春燕说自己这么做也是为了避免到时被查出来。
此外,虽然廖春燕的律师称其为了给丈夫看病才耽误了还钱,但法院查明,廖春燕夫妇都有正当工作,且其丈夫看病能报销,其家庭还是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因此其购车之时,具有非法占有购车款项的故意。
上诉被驳维持原判
此外,廖春燕还辩称,虽然孔某出钱帮自己买车,但自己并没有通过职权为此牟取利益。法院查明,廖春燕作为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具有部署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职权,而孔某的证言及廖春燕的供述能证明,其因为廖春燕负责组织投标活动,自己是为了提前获知招投标信息、调整相关参数才帮其支付购车款。此外,有证据显示,自2007年以来,与孔某相关的三家公司多次中标昌平区政府委托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或物资。
最终,市一中院驳回了廖春燕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