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理贪污公司款项34万余元获刑七年

2015-04-1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06℃

    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数十年,最终升任区域营销服务部经理,申某却因抵受不住金钱诱惑,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款项34万余元。近日,经河北省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晋州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现年47岁的申某系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通过自身多年来的努力,案发前任某保险公司藁城营销服务部经理。但是随着年龄增大,渐感上升无望的申某便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和截留办公经费、农险工作经费、商业险手续费等手段,将虚报和截留的资金存入该营销服务部副经理王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
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间,申某利用职务之便,以给乡镇农险工作经费为由,私自安排该服务部工作人员戴某、苏某以参保农险保费的2%为标准,分数次从王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支取现金共计人民币34.5万余元,申某将上述款项全部据为己有。为掩盖其违法犯罪事实,2013年底至2014年6月期间,申某又故意将其违法虚报和截留的办公经费、农险工作经费、商业险手续费等收支记账凭证销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身为国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确凿,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