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获悉,七星关区水箐镇财政所原副所长张某因赌博挪用公款530420.85元,其中的434420.85元已无法归还,张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我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对不起生育我的父母,此生我无颜面对供我读书的兄长,更无法告慰父亲的在天之灵”,这是日前记者在七星关区检察院看到张某在悔过书里写道的内容。张某1994年考入原毕节地区财贸学校,毕业后分配到水箐镇财政所担任会计,由于工作出色,张某被提拔这财政所副所长,随着职务的升迁、领导的信任,经管的资金也越来越多。
2010年的一天,张某和朋友在一家私人会所打麻将,一会下来赢了几千元钱,从此以后,张某认为这是条赚钱的路子,每到周末,他便忍不住邀约朋友一起赌博,然而这一赌就把张某全家多年的积蓄输光了,于是他便开始挪用公款继续赌博;2012年,水箐镇的村民到社事办领取救助款时,张某因无款支付避而不见,于是,村民只好向水箐镇政府反映,在镇领导的追问下,张某才说出事实的真相,2014年2月23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立案侦查。经查: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水箐镇财政所副所长、社会事务办出纳的职务便利,将其经管的社会事务办民政资金及收缴的社会抚养费陆续挪用于个人进行赌博非法活动。截止案发之日,张某共计挪用公款530420.85元,其中的434420.85元已无法归还。
去年12月17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且大部分不能退还,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判处,据此判决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