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某卫生院原院长陈某收受某医药公司回扣12.27万元,日前,笔者从七星关区检察院了解到,陈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陈某于2011年7月任某卫生院院长,刚上任的她一心只想做一名人民满意的院长,该卫生院在陈某的带领下得到了不断壮大和发展。2012年3月的一天,曾与该卫生院有业务来往的某医药公司经理张某提出给陈某10640元人民币感谢她购买公司的药品,陈某犹豫后收下“感谢费”。
同年8月,张某再次找到了陈某,请陈某在贵州省药品采购平台上优先采购自己所在公司的药品,并承诺以采购药品金额的12%作为回扣给陈某。陈某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就在该卫生院支付采购药品费用后的第二天,张某按照事先的承诺拿了24920元送给陈某,陈某照旧收下,就这样,两人的“回扣”交易一直持续到2013年10月。
2014年3月,在一次警示教育大会之后,陈某意识到自己受贿的严重性,她主动向七星关区纪委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上交了2.1万元。经查,在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陈某总共收受回扣六次共计12.27万元。
2014年6月6日,七星关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25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某涉嫌受贿一案,法院认为,陈某利用担任某卫生院院长身份的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过程中为供应商提供便利,收受回扣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