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八中队队长黄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12家违章建筑户处收受5.2万元财物,以减免、减少违章建筑罚款,保留其违章建筑不被拆除。同时,黄某还受人请托帮忙竞标中山桥照相摊位收受8万元。10月16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终审判决,黄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黄某原系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八中队队长。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黄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请托人减免、减少违章建筑罚款,保留其违章建筑不被拆除。为表示答谢,先后有12家违章建筑户向被告人黄某行贿现金、购物卡共计5.2万元;2011年6月,黄某受同事之托,在为其朋友刘某竞标兰州市城关区中山桥附近的照相摊位过程中,为刘某提供帮助。借此黄某收受刘某现金8万元。
2011年12月2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黄某提起公诉。2012年,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黄某收取12家违章建筑户5.2万元财物的事实,构成受贿罪;其为刘某竞标中山桥照相摊位收受8万元的事实,不构成犯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一审宣判后,七里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刘某竞标中山桥照相摊位过程中,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错误,属错误判决。随后,该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10月16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兰州中院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共计受贿财物13.2万元。故撤销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判令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