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北恩施州巴东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4月28日,巴东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周代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追缴其违法所得11万元。
被告人周代文系巴东县政协主任科员,2013年5月退休。
1998年9月初,时任巴东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的周代文,被巴东县政府任命为榔(坪)水(布垭)公路(巴东段)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兼会计。2000年1月,昔日好友云阳建筑公司巴东分公司负责人的刘某,因承包工程急需缴纳质保金向周代文“求助”。由于周兼任榔水公路会计,每天从他手中“路过”的资金数以万计,便葫生了“借鸡生蛋”的想法,一方面帮了“朋友”,另一方面自己也可以赚点“外水”。 于是,周代文便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从指挥部财务账上开具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工商银行转帐支票给刘某。两人口头约定三个月以内归还,并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由于刘某所在的建筑公司与榔水公路工程无业务往来,为了掩盖真相,周代文煞费苦心,将开给刘某的转帐支票存根联上的付款单位填写巴东县民爆公司,并将该支票存根联与之前民爆公司出具的一份已作废的未付款的40万元内部领条一起作为预付款,列支在巴东县民爆公司预付款帐下。
借款三个月到期后,被告人周代文多次找到刘某催讨该款。两年后,刘某才于2013年1月、2004年5月两次仅归还11万元。
随着时间的推移,周代文渐渐“沉不住气”了,担心事情败露,便找自己的亲友借款并自筹部分资金,加上刘某归还的11万元,分三次将县民爆公司账上挪用的30万元冲销。
此后,刘某又于2006年2月偿还5万元,加上前两次归还的11万元,共16万元,周代文均声称是归还的利息。
周代文认为,公款是由自己为“朋友”还清的,应该是刘某归还“自己本金”的时候了,遂多次向刘某催讨,刘某一直未还。
“你还不齐钱,给我出借条总可以吧。”周代文经计算,认为刘某尚欠其本金72.5万元,并将72.5万元分解成三部分,即欠自已32.5万元,欠周父25万元,欠周叔父15万元,令刘某分别出具了借条。
2010年10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周代文先后以自己、其父和叔父的名义,分三次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本息。经巴东县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共计给周代文执行到位573992.52元,剩余部分周自愿放弃。
自觉被“朋友”坑了的刘某心有不甘,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于2013年12月17日向巴东县检察院举报了周代文挪用公款的事实。感觉“大事不妙”的周代文于2014年6月28日给指挥部农行帐户中存入11万元,自称是归还挪用公款的利息。然而,这种“掩耳盗铃”的伎俩未能逃脱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法眼”,同年7月1日,巴东县检察院以送达《询问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周某到该院接受询问,心理防线早已崩溃的周代文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代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公款30万元以单位名义挪用给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性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考虑到有自首情节,并自筹资金将挪用的公款归还,在案发前积极交回利息,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