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淮南矿业集团某运输科科长王栋山涉嫌受贿一案,一审判决生效。被告人王栋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被告人王栋山,1965年生,案发时任淮南矿业集团电力燃料公司某运输科科长。2013年5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受贿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王栋山曾任淮南矿业集团市场营销部驻芜湖裕溪口中转站站长和驻南京浦口中转站站长,期间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3.8万元。
田家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栋山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因其在被调查期间交代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案发后其亲属能够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在法庭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其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