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丽水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副调研员)金宝林受贿一案获判。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一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金宝林在丽水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任职,其利用在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府补贴项目过程中所具备的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浙江梅峰茶叶有限公司、浙江五养堂药业有限公司、丽水市桑尼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丽水森老大板栗专业合作社以及浙江绿园禽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所送的现金、购物卡、消费券、手机等各类财物以及高档娱乐会所消费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并帮助上述企业谋取利益,获取政府在农业项目的无息或贴息贷款以及补助资金等,所收受或索要财物均归其个人消费、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宝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