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运城市纪委对河津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政府副市长王同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同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向组织瞒报个人有关事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中行贿问题已涉嫌犯罪。
王同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牢记党的宗旨,廉洁从政,但其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纪违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运城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运城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同华开除党籍处分;经运城市监察局报运城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王同华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王同华简历
王同华,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山东菏泽人,大学文化程度。1995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中共河津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1995.07-1998.12 原运城地区化轻公司工作;
1998.12-2002.04 原运城市劳动局监察大队工作;
2002.04-2006.04 运城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
2006.04-2008.11 运城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兼培训中心主任;
2008.11-2011.05 运城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副主任兼恒运公司董事长;
2011.05-2013.08 中共河津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2013.08-至今 中共河津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河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