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达8年时间里,吴向春逐渐与“送礼”者之间形成了心照不宣的默契:他收下“礼金”,在自己管理权限内为“送礼”者办事。吴向春慢慢地习惯了这样的模式。
吴向春是谁?他是海南省儋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原副主任兼船检站站长。据指控,在2006年至2014年期间,在为150余艘渔船办理“三合一”船证等工作时,非法收受26人好处费共计82100元。2014年12月3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吴向春有期徒刑4年。
一审宣判后,吴向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辩称自己具有助理验船师资格,帮助渔民办证属合法民事代理行为,收的是“合法代理办证费”。他不仅方便当地渔民,还为他们节省大量时间和费用,得到当地渔民认可。对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维持原判。
办事收钱已成习惯
吴向春,海南省儋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原副主任兼船检站站长,是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系统的多名官员腐败窝案的一份子。
据检方指控,2006年至2014年任职期间,吴向春在为150余艘渔船办理“三合一”船证等时,非法收受吴某彪等26人好处费共计82100元。
2006年年底至2007年年初,吴向春共为150余艘渔船办理“三合一”船证,以每艘船200元左右、300元左右不等的价格,收受儋州市光村镇、新州镇、白马井镇、海头镇各地渔民、代办船证人员等好处费共计42700元。
2010年8月至2014年6月,吴向春经手办理验船换证手续、年检手续的渔船有40余艘,他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39400元。2014年6月15日,吴向春到案。到案前的半个月内,他办理白马井镇东方居委会渔民许某良1艘渔船验船手续时,收了对方500元好处费。
坊间传闻,收钱办事是吴向春的一贯作风。多年来,他和“送礼”者之间形成了心照不宣的默契:他收下“礼”金,在自己管理权限内为“送礼”者办事。而吴向春慢慢地习惯了这样的模式,不给他送钱,在他这里基本上就办不成事。
2014年12月3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向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82100元,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吴向春有期徒刑4年,吴向春退还的赃款82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辩称具有立功情节
一审宣判后,吴向春不服,提出上诉称,他帮助渔民办理有关渔船的“三合一”证,属于合法的民事代理行为,其行为不仅方便当地渔民,还为他们节省大量时间和费用,得到当地渔民认可,渔民所支付的费用也用于往返白马井与那大的车费、食宿费。
吴向春认为,他具有助理验船师资格,收取异地验船差旅费等费用完全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附件《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吴向春称,在案件中,合理的差旅及交通费用应予扣除;他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情节。一审对其量刑过重,希望能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海南省二中院认为,法律虽未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民事代理行为,但吴向春基于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代理与其职务相关的事务,并从中获取报酬,则是其身份条件下所不允许的。因此,吴向春在办理“三合一”船证过程中的行为,不能等同于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而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犯罪行为。
近日,海南省二中院驳回吴向春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施政”的具体行为人,在执法过程中始终代表国家。同时,公务员也是公民,也有属于自己的个人行为。对于公务员来说,不能将职务行为视为个人行为,也不能将个人行为等同于职务行为,这双重身份应当严格区分。
在此案中,作为儋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原副主任兼船检站站长的吴向春,同时具有助理验船师资格。吴向春替渔民办证,收取异地验船差旅费等费用,并认为是合法的民事代理行为,收钱也是理所当然。然而,他却没有意识到,他同时也是在利用职务之便“收钱办事”,这是明目张胆的受贿行为,混肴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本质区别。
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一定要严格区分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严厉打击官员打着“个人行为”的幌子来敛财或做不当行为。说到底,官员的身份不止是公民,更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务必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限制自己的个人行为,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