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原站长梁某富,收受好处费后违规为当地企业申报重点龙头企业及项目补贴,导致国家损失巨额财产,此外还虚报票据贪污国家财产。今年1月融水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某富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至2012年3月,梁某富在担任融水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站长期间,在办理融水县某茶业有限公司、某地板厂、某茶厂三家企业申报重点龙头企业及项目补贴的过程中,明知三企业不符合申报的条件,仍然予以审核通过并呈报上级部门审批,致使上述三家企业获得了重点龙头企业项目补贴资金共110万元,造成国家公共财产重大损失。事后,梁某富以“辛苦费”、“好处费”等名义,分别收受了上述三家企业或人员给予的钱款10万元;同时,梁还为融水县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经办并获得重点龙头企业及项目补贴,后收受该企业人员给予的钱款2万元。
另查明,梁某富与该站副站长韦某(另案处理),在负责种子管理站实施的2013年有关国家水稻技术等六个项目时,通过夸大开支、虚报票据报账等方式,共同套出项目资金16万余元。后二人又先后两次侵吞其中的8万元,每人分得4万元。
融水县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情况下,仍审核通过并予以上报,使相关企业非法获取国家下拨的扶持资金共110万元,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伙同他人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互相协商后采用虚构支出手段套取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并将套取得来的8万元公款私分,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梁某富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滥用职权及受贿犯罪的全部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判决梁某富有期徒刑12年。
收到判决后,梁某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柳州中院审理认为,梁某富的几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遂依法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