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收受他人给予的45万元,近日,广西柳城县水利局原局长周剑虹涉嫌受贿一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剑虹从2007年1月开始,利用其任柳城县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覃某(另案处理)送给的现金计人民币35万元,并为覃某承包的柳城县人畜饮水工程、柳城县老苗水库及拉燕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柳城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施工及拨款等提供便利;非法收受曾某(另案处理)送的现金及提货卡计人民币10万多元,并为曾某承包的柳城县尧山水库和大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施工及拨款等提供便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剑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5万多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周剑虹作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周剑虹量刑有期徒刑7-10年。
被告人周剑虹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剑虹收受他人贿赂款后,并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属被告人正常工作职责范围,谋取的均为正当利益。 对此,公诉人在答辩中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其谋取的利益合法与否,均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故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周剑虹的认罪悔罪的实际情况,坚持自己对被告人的上述量刑建议。
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