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沙子镇保安村委高胆村生产队队长陈常飞因挪用集体资金420906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经审查查明:陈常飞在2013年4月6日至2014年4月5日担任生产队队长期间,生产队共有集体资金450494.7元(原有集体资金380000元和当年公益林补偿款70494.7元)。陈常飞除了为生产队队务支出了29588元外,将其余420906元借给朋友做生意和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陈常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陈常飞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生产队资金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谋利,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陈常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故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