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栎湾村的村干部奉某喜、奉某华、奉某强,因在转让本村集体山场过程中,收取好处费,经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2010年8月份的一天,湖南宁远人周某宏得知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栎湾村有片山场可以进行流转,于是与该县林业局退休干部周某某到涛圩林业站黎某某家,并将栎湾村的奉某校叫了过来一起谈论山权流转的事,周某宏承诺只要把山权流转的事搞成了,大家都会得到好处。
2010年10月,奉某校找到被告人奉某喜(村支书)、奉某华(村秘书)、奉某强(村主任),提出村里山权流转的事,并告知流转成功后周某宏会给好处费,三人均表示同意,并积极出面办理此事。在办理期间,三人多次向周某宏提出要好处费。
2011年5月,经周某宏联系广西贺州市某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并与奉某喜、奉某华、奉某强谈好流转租金、年限和好处费等。然后,奉某强代表栎湾村与广西贺州市某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栎湾村将位于“姑婆山银坑冲奉家山”,面积为7169亩山场的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广西贺州市某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转让租金和年限为70元/亩/30年,总租金为501830元。
2011年6月1日、3日,广西贺州市某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分二次将租金501830元转进奉某华提供的帐户,随后奉某华向周某宏提出给好处费一事,同月7日,周某宏将14万元好处费打进奉某华提供的另一个帐户,得知钱到帐后,奉某华找到奉某强、奉某喜,三人商定后,奉某喜、奉某华、奉某强每人分得2万元,另外分给在办理过程中帮了忙的奉某校、黎某某、赵某某各2万元,叶某某1万元,剩余1万元用于奉某华等人在办手续过程中吃喝、住宿等开支。
2014年8月26日、9月19日,奉某华、奉某强分别向侦查机关退出赃款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奉某喜、奉某华、奉某强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根据各自情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