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6月24日上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陈良纲受贿上诉一案进行宣判。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良纲在担任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厅长、中共淮北市委副书记、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安徽华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土地复垦整理有限公司及李某、任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用地计划安排、用地指标审批、新增耕地项目验收、个人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计人民币296万元、美元2万元、购物卡7.5万元及安徽和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0%股份分红款296.19万元、安徽众泰房地产开发公司10%股本金80万元(未遂)。
2014年12月30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良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陈良纲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陈良纲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陈良纲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综合考量陈良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量刑并无不当。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审查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法裁定驳回陈良纲的上诉,维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