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
“由于我放松了廉洁自律,触犯了刑律,我愧对了曾经培养我的组织,愧对了给予过我关心、支持和帮助的领导、同事和朋友,扪心自问,唯有知错、认错、悔错、改错,认罪伏法,重新做人……”6月24日,广西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陆钦华当庭悔过。
现年53岁的陆钦华,是广西钦州人,曾担任钦州市副市长,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钦华利用担任广西钦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钦州粤泰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公司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伙同钦州市海洋局原副局长梁荣好(另案处理),共同收受其中两个公司相关人员送给的贿赂款400万元,单独收受其中四个公司相关人员给予的现金156万元;2010年至2013年间,在钦州市滨海新开发区坟山迁移和园林式墓园项目建设的有关事项中,被告人陆钦华在引进开发、立项审批等环节把关不严,滥用职权指使有关部门划拨315万元墓位配套费预付款给开发商,导致上述国有资产流失,无法追回。
案发后,被告人陆钦华退出赃款186万元人民币。
检方认为,被告人陆钦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5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钦华对指控的受贿罪事实没有异议,对于滥用职权的事实,陆钦华认为其没有超越职权,只是履行政府的决策,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控辩双方围绕证据收集程序适用问题、受贿数额问题、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是否构成自首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公诉人对此列举了大量详实的证据并予以充分的释法说理,辩护人也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对于量刑问题的辩论中,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建议法庭根据该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而辩护人则认为只有受贿罪成立,不存在受贿与滥用职权的数罪并罚之诉,陆钦华有自首情节,应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
庭审进行了一天,经过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陈述等环节,控辩双方展开充分辩论,法庭已经听清楚并已记录在案,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另行宣判。
据了解,该案作为大要案,当天,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琴琴担任审判长出庭审理,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文凯出庭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