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门头沟区旅游局原局长张久振涉嫌贪污一案日前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张久振贪污罪名成立,判处张久振有期徒刑1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久振于2007年至2012年间,利用担任门头沟区旅游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以门头沟区旅游局的名义,向王某某等个人和单位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2013年5月至7月间,工作组对上述欠款进行核实、清偿,张久振利用参与该项工作的职务便利,从中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47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久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时,法院判决在案扣押的人民币20万元发还北京市门头沟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被告人张久振退赔人民币450万元,其中人民币210万元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发还北京市门头沟区旅游发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