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对乐昌市房管局原局长李承勇涉嫌收受当地8名房地产商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港币157万元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曲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承勇利用其担任乐昌市房管局局长、乐昌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兼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房地产工程项目开发、办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当地8名房地产商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7万元、港币10万元。2013年3月9日,李承勇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时,主动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10.3万元。
曲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承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多名房地产商的巨额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行为和退出赃款人民币110.3万元,依法可对其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