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广东省科技厅党组原副书记、巡视员张明涉嫌受贿罪一案在惠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张明负责筹建广东省科学中心期间涉嫌受贿3次共计150万元。对此,张明当庭认罪,但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根据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的犯罪事实主要有两件:一是筹建广东省科学中心期间受贿150万元,二是购买佛山一套房产时比市场价格少缴27万元。
其中,2003年6月起至2008年8月任广东省科技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兼广东科学中心筹建办公室主任期间,张明负责筹建广东省科学中心,广东戈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某为了顺利中标广东科学中心的“水主题展项工程”以及在后续施工过程中顺利进行,分3次向被告人张明行贿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30万元及人民币100万元,合计人民币150万元。
对于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150万元的指控,被告人张明当庭认罪,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不过,对于购房少缴27万元购房款,被告人张明在庭上提出这是享受购房优惠价,并非受贿。
法庭对该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