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祝为民案发前为信州区国税局干部,累计受贿额4.7万元,经法院审理后,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祝为民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祝为民为税源管理科副科长,负责管理小规模法人企业纳税工作。从2008年起至案发,被告人因帮助林海文具店索要发票和发票购买证供使用,共收受林海文具店老板林海玉贿赂1.5万元;被告人因在征税上给予上饶市大明时尚有限公司、上饶市佳恒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上饶市联安印章有限公司、上饶市婴之杰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金冠眼镜有限公司上饶销售中心关照,共收受上述5家公司现金、购物卡、物品贿赂共计价值3.2万元。2013年6月6日,被告人祝为民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因被告人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退清全部赃款,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