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大化县七百弄乡弄呈村原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蓝某涉嫌贪污一案,大化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蓝某有期徒刑1年。
2011年7月至2014年5月,蓝某担任大化县七百弄乡弄呈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一职。在2012年大化县七百弄乡人民政府分配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指标到蓝某所在的弄呈村时,蓝某在明知自己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仍然以其个人名义申请该项补助资金,并且未经过评议即进行公示,后提供虚假房屋照片等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共骗取2012年度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17600元,并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建房开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在担任大化县七百弄乡弄呈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在明知本户不合符危房改造条件的情况下,却编造虚假材料进行申请,骗取2012年度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176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蓝某有自首、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等情节,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