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办一名小科长受贿75000元8年后闻风退还,仍然构成受贿罪。此案经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据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现年50岁的被告人陈某某,1999年12月份以后任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城建科副科长、科长之职。2005年该市为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淘汰麻木改换的士,安排陈某某兼任该市城区“换的禁麻”工作组成员,2006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汉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城建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在“换的禁麻”工作过程中,收受孝感市合力某汽车销售公司贿赂的人民币7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有人会告发自己,一直心安理得,2012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已经升任为该市建设局直属分局局长。不料受贿8年后的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闻讯事情败露纪委将要调查此事,遂将赃款75000元全部退还孝感合力某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受贿8年后才被迫退还赃款,不属于及时退还受贿款性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