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人员受贿违规不征纳税单位少缴税款获刑

2015-07-25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81℃

原湖北省通城县地税局工作人员黄某某收受某公司贿赂,对该公司少缴税款违规不征。近日,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查,2009年5月至2014年春节前,黄某某在通城县地税局税费管理一科、第四分局负责纳税人税费管理岗、巡查岗工作。2011年6月,黄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在本辖区内的纳税单位某公司报销了1万元发票。尔后,黄某某在税费检查中对该公司自2009年至2013年未足额交纳的地税款,未按规定采取催报催缴等征收管理措施,以致该公司直至案发时仍有117400元税款未征缴。另查,黄某某还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收受本辖区内其他纳税单位贿赂6000元,被其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在纳税单位报销1万元发票是索贿,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退回了全部脏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