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新圩镇某村委会支书袁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灵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袁某某利用担任灵山县新圩镇某村委会支书的职务之便,伙同村委主任姚某某,文书粟某某,在协助新圩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中,共同收受农村危房改造户符某某、粟某某等农户所送给的好处费共14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袁某某从中分得好处费人民币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受贿的共同犯罪中,袁某某参与事前商量并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袁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出其所收受的全部赃款,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