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该县畜牧兽医局原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股副股长黄某涉嫌贪污一案被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被判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查,2012年5月至8月,被告人黄某利用其担任该县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股副股长的职务之便,在该局为该县某养殖场业主申报国家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项目的工作中,伙同该局原监察室主任(已判刑),以虚报冒领方式共同贪污该项目专项资金6万元(两人各得3万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黄某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亲属代被告人黄某退回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个人实得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