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某信用社主任违法发放贷款案件。
经查:1999年3月至2000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担任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某镇信用社主任,期间,其朋友谭某明以其开办的钢套厂需要资金开展业务为由,要求陈某发放贷款给钢套厂的业务员徐某和谭某华,陈某同意。1999年9月1日,徐某和谭某华到该信用社分别立借据贷款10万元,共计20万元。1999年10月至2000年2月期间,经谭某明多次劝说,在徐某、谭某华未归还贷款的情况下,陈某又陆续向谭某明钢套厂的5名业务员欧某、黄某、邓某、尹某、谭某发放5笔贷款分别10万至20万不等,共计80万元。截止2015年7月21日,谭某明仍然未到茶陵县信用社归还上述7笔贷款,共计100万。
2009年5月至2011年8月期间,陈某担任茶陵县另一镇信用社主任。2010年5月份,当地人陈某勇因承包衡茶吉铁路一搅拌站需要资金周转,向陈某提出以房产抵押贷款50万元。经过信用社授信程序,陈某勇房产抵押只能贷款30万元,陈某勇觉得资金不够用,要陈某想办法,陈某便提出让陈某勇以其朋友的姓名在该信用社立借据贷款。2010年5月28日,陈某勇叫其表哥到该信用社,陈某发放了以陈某勇表哥的名字立借据贷款10万元给陈某勇使用。以同样的方式,至2010年11月8日,陈某又以陈某勇朋友的名义共向陈某勇发放贷款6万元。在陈某勇未归还该16万元贷款的情况下,陈某又于2010年12月19日向陈某勇发放贷款30万元。截止2015年7月21日,陈某勇仍未归还其使用的上述4笔借款,共计46万元。案发后,陈某家属向茶陵县信用社代为退还违法发放贷款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