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昨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南通中院对盐城市政协原副主席徐超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徐超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及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南通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徐超利用担任盐城市亭湖区委书记、射阳县委书记、盐城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服务企业经营、干部职务职级晋升及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妻王明春等人非法收受、索取39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3万余元。
省高院昨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南通中院对盐城市政协原副主席徐超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徐超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及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南通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徐超利用担任盐城市亭湖区委书记、射阳县委书记、盐城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服务企业经营、干部职务职级晋升及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妻王明春等人非法收受、索取39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