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对中共冠县组织部原副部长赵刚贪污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赵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继续追缴被告人赵刚未退交的赃款,没收缴国库。
被告人赵刚,男,1976年3月出生,山东冠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赵刚在担任中共冠县县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及组织部副部长期间,利用管理冠县大学生村官工作的职务便利,故意不向冠县财政局通报许恒斌、于真真、陈汝恒、李彬、邱菊、田子涛、王昌安、张莉莉、刘运海等9人已调离大学生村官岗位的事实,并索要上述人员的工资折(卡)及支取密码,冒领上述大学生村官工资款共计105708元,将其中9700元用于公务支出,作出合理解释;其中96008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投资和日常花费,案发后退回赃款47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刚在担任中共冠县县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及组织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已调离大学生村官工资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辩解起初目的是为单位的业务支出考虑,后来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变成自己侵吞,公诉机关现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也无法排除此项辩解,认定贪污的证据不足,9700元用于公务的支出应从贪污总额中扣除。鉴于被告人庭审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深刻,且上缴赃款47800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具体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