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协调电站建设矛盾为由三名村干部多次收受电站老板贿赂款,收受最多的多达16万元。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龙某、龙某某、李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龙某、龙某某、李某,男,茶陵县人,均为中共党员,案发前分别任某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秘书。
经侦查查明:2011年8、9月份,李某平、李某军等人以1368万元的价格从彭某处购买了位于茶陵县某乡镇某村的在建电站,并注册了茶陵县某电业有限公司。2011年11月份左右,该电站开始动工建设。2012年8月份左右,该电站建设的围堰工程、修路等大部分工程在该村境内。
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以协调电站建设矛盾为由,村支部书记被告人龙某共收受该电业有限公司现金贿赂16万元,村主任被告人龙某某,村秘书被告人李某各收受该电业有限公司现金贿赂2万元。具体如下:
2012年9月3日左右,被告人龙某在车上收受电站老板李某平现金贿赂2万元;2012年9月18日左右,被告人龙某、龙某某、李某与电站老板李某平、李某军在某河鱼馆吃饭时,龙某、龙某某、李某收受李某平现金贿赂15000元,三人各分得5000元;2013年8月4日左右,电站老板李某平、李某军以及被告人龙某某、李某在被告人龙某家吃饭时,龙某、龙某某、李某收受李某平现金贿赂15000元,三人各分得5000元;2013年10月24日左右,被告人龙某、龙某某、李某与李某平、李某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茶陵县支行,该电站转账16.5万元给村里作补偿款的时候,李某平送给了被告人龙某某和李某好处费各1万元现金;2013年10月,在电站指挥部李某平办公室,龙某收受李某平现金贿赂3万元;2013年11月12日晚,李某平和李某军在被告人龙某家拿与各组淹没补偿协议,龙某收受李某平现金贿赂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龙某某、李某分别向茶陵县纪委退缴赃款26万、2万、2万元。
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龙某、龙某某、李某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之便,在协调电站建设施工与村民矛盾过程中,收受电站老板贿赂,其中龙某收受贿赂16万元,数额巨大,龙某某、李某收受贿赂各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