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大楼建设过程中,虽然是按规矩办事,但因为收了工程承建方的好处而使得事情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日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汪圣高因犯受贿罪,被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今年51岁的汪圣高于2009年8月至2012年7月担任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2012年8月至案发前先后任六安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院长、党委书记。汪圣高涉嫌受贿一案由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由该市裕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称,汪圣高在担任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承建该院综合病房大楼工程的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纯明贿赂共计31万余元,并在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李纯明提供便利。
2010年上半年,汪圣高将其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交由李纯明装修,装修完毕后,李纯明共支付材料费、人工费等总价为11万余元的装修款,后李将相关票据交给汪圣高。至案发,汪圣高未支付该款。2010年底的一天,汪圣高还收受李纯明送给的现金20万元。2014年4月,李纯明因涉嫌行贿罪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汪圣高便将该20万元现金退还给李纯明。2015年1月,汪圣高主动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赃11万余元。
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确认,并鉴于汪圣高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介绍,受贿者如何为他人谋利及为他人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该案相关证据显示,汪圣高为他人提供便利的行为均是在依法合规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的。从调取的工程决算表、工程支付情况等证据材料看,汪圣高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承建单位支付工程款,并没有违规行使权力。李纯明取得工程款以及为建设大楼所应获得的便利,也都属于正当。然而,汪圣高行使公共职权客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私自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却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此案的警示教育意义在于,汪圣高以为自己只要没有违规行使职权,收点好处不会有什么关系,其实不然。作为公职人员,且不可因履行公职而贪图私利,否则就有可能面临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