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造林本是个季节性的工程,为了能完成当年的造林计划,业主方往往划分若干标段发包给多个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当年实施完成。重庆市巫溪县石万清就有这个“本事”在该县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次承揽到6个治理石漠化造林工程且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当年实施。这不合常理的“套路”,奥妙何在?最近,该县法院对石万清的宣判才道出了其中的原委:“行贿”。
原来,石万清为了承包到该县治理石漠化造林工程,多次找到时任该县发改委副主任兼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张某(另案处理)请其帮忙,并向张允诺事成后将给予“好处费”。2009年度,石万清在张某的帮助,分别用2个公司的名义在张某管辖的县生态办签订了6个石漠化工程合同,当年开始实施了3个石漠化工程,余下的于次年实施,并在张某的帮助下,也很顺利地通过工程验收和工程款结算。
2010年度,石万清又借用2个公司的资质,与张某签订了7个石漠化工程,于次年实施该批工程,并顺利通过工程验收和工程款结算。
2011年,该县某乡易地扶贫集中安置示范点基础建设项目工程进入筹备阶段。该工程是由县发改委负责项目计划及资金拨付,乡政府作为业主单位负责实施,由时任县发改委副主任张某具体分管。其间,张某多次向某乡党委书记和乡长打招呼,要求让无建筑企业资质的石万清来承建该工程。在张的帮助下,乡政府同意由石万清先行施工后来招标,为了符合招投标的形式要求,经张某策划违规的进行邀请招标。于是石万清借用三家建筑公司的资质顺利的中标。
石万清为了能通过不正当手段承包到更多的工程,同时为了感谢张某在工程的发包、验收和资金拨付等方面对其的照顾,先后分三次向张某行贿共计50万元。
此外,石万清在2013年为了感谢在他承建的该县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工程中给予他在工程投标、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方便的水保站站长张某甲(另案处理)并向其行贿20万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 石万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70万元,最终也未能逃脱法律制裁的厄运,2015年7月14日,巫溪县法院判决石万清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