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共同或单独侵吞公共财物。经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请公诉,近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年初,汉寿县某村村支书兼村主任刘某得知农村危房改造可向民政部门申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的政策后,便与村会计揭某商议,虚构该村村民彭某进行危房改造的事实,由揭某假冒彭某的名义向民政部门申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后该笔“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经审批,于当年8月12日拨至彭某农村信用社账户后,刘某与揭某借用彭某存折,由刘某将该笔1.2万元“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取出后二人私分,其中刘某分得9000元,揭某分得3000元。
此外,在2008年6月至2010年1月期间,揭某将以本村村民邱某、孙某、彭某等6人名义申领的低保补助款1250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
司法机关认为,刘某、揭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二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或单独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均依法构成贪污罪。故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两被告人犯罪后表现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