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西全州县检察院依法查办并提起公诉的全州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股原股长尹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尹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
据了解,尹某于2005年4月至2007年4月担任全州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利用股股长,2007年5月至2010年4月担任该局地籍测绘管理股股长,2010年4月23日起担任该局耕地保护股股长。在担任规划利用股和地籍测绘管理股股长期间,尹某私下保留了一些空白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其后,尹某在接受当事人办理有关土地证件的过程中,采取擅自在上述空白的办证材料上填写内容、变造土地出让金凭据定手段,为当事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财产流失,共计6564701.94元,在办证期间,以要求当事人交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名义贪污公款723400元,并强行向当事人索取贿赂60000元,收受贿赂636000元。
该案于2015年6月12日由全州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钱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