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灵山县的黄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和窃取国有财物,后因害怕事情败露携款外逃。最终,因不堪压力,潜逃20多年的黄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近日,由广西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黄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责令其退赔人民币220520.47元给中国人民银行灵山县支行。
1988年7月至1991年11月间,担任中国人民银行灵山县支行货币发行股副股长、管库员的黄某伙同另一管库员潘某,经商量后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进入中国人民银行灵山县支行金库,采取架空、以少充多、以小额卷代替大额卷、调整卷别等手段,共有挪用库内公款362000元,用于自己进行营利活动或借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并从中收取利息。1991年11月,因挪用公款致使货币发行库亏空无法弥补,黄某害怕事情败露产生了外逃的念头,并于外逃前利用职务便利窃取了发行库内价值12404.61元共净重258.43克的黄金四块。同月23日,黄某携款潜逃贵州。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灵山县支行是机关非法人单位,黄某是国家工作人员。1993年10月16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被挪用的公款追回并退还中国人民银行灵山县支行153884.14元。
2015年1月2日,因不堪压力,潜逃了20多年的黄某主动到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最终,法院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