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一审被判死缓

2015-09-01 来源:新华网 热度:3050℃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

31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认定被告人陈明宪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明宪利用担任湖南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和矮寨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便利,在湖南省内高速公路土建、补勘、绿化、配电、设计等工程招投标、高速公路材料供应、保险业务等方面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周茜、其妹陈明珍以及刘晓东、周湘政收受或索要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41万余元、美元1万元、港币4万元,已实际收取钱物价值人民币3493万余元,其中索贿人民币30余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4万元,尚未收取人民币1448万元。

法院另查明,陈明宪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达人民币1281万余元、美元15万余元、港币57万余元、英镑1万余镑、欧元1万余元、日元0.5万元,陈明宪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明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陈明宪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陈明宪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陈明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明宪有多笔受贿犯罪事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完成,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陈明宪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明宪简历

陈明宪,男,1950年8月出生,湖南临澧人,研究员级高工,1976年毕业于长沙交通学院(现长沙理工大学)公路与桥梁专业,自考本科学历,1998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中共党员。原任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副厅长,2010年11月退休。

陈明宪主持或参与主持建造了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京长江第三大桥、铜陵长江公路大桥、岳阳洞庭湖大桥、茅草街大桥等大型桥梁20余座;创造出斜拉桥边跨顶推合龙技术、大型双壁钢围堰激流止摆技术、前支点挂篮施工、全铁锚锚锭系统等30余项桥梁施工的创新技术;探索并完善了斜拉桥施工理论技术体系。对我国斜拉桥以及深水基础、大直径桩等桥梁工程施工的技术进步作出了突出贡献。

1995年8月至2000年6月任湖南省路桥建设总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

2000年6月至2008年5月任湖南省交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任湖南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2009年7月至2010年11月任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2011年1月被湖南省人民政府聘任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

2012年3月因涉嫌重大违纪被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