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公司名义送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钱财,触犯国家刑律,近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追缴赃款1万元。
经查明,2006年,马某担任广西某招标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经理,任职期间,为了公司获得招标代理业务,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从2006年至2014年间,请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周某、吴某、覃某、曾某、黄某和粟某等6人在招标工作中给予关照,为感谢上述人员的关照,以公司的名义,分29次送给上述人员钱财31.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作为公司负责人,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单位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单位行贿罪。遂鉴于马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依据我国《刑法》第393条等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