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安徽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六安市城区新老淠河综合管理局原局长、六安市环卫处原主任汤某禄涉嫌受贿一案,近日,在六安市霍山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霍山县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至2015年,汤某禄在担任六安市霍邱县水务局副局长、局长、六安市城区新老淠河综合管理局局长、六安市环卫处主任期间,利用其主抓霍邱县水利工程、六安市城区淠河沿岸工程建设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包、施工和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和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3.3万元,其中现金81.1万元、购物卡2.2万元。
汤某禄案有两大特点:一是收受贿赂次数众多,汤某禄先后收受25人共计70次贿赂,其中大部分都是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假日以人情往来、联络感情的名义予以收受。二是所收贿款大部分在案发前已退出,汤某禄在2008年7月霍邱县原常务副县长沈旭东和2013年11月六安市原副市长权俊良落马后,先后将60多万元受贿款退还给行贿人或者上缴廉政账户。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汤某禄对受贿的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于汤某禄在案发前已经退还给行贿人或者上缴廉政账户的60多万元是否应定为受贿所得。辩护人认为汤某禄在案发前退还的款项,因已归还而不应再以受贿论,应当从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中予以去除。公诉人对此列举大量详实的证据做出有力辩驳,汤某禄的退缴行为与其受贿行为间隔时间长达数年,且其是因为害怕受到查处而退还,因而不能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及时退还”的规定,故仍应认定为受贿所得。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